(2015)二民二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贾凤春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凤春,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泽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25-1号原告:贾凤春,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东天光路热电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徐保政,总经理。被告:王泽龙,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凤春诉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共计2500000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孙艳名下的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40601398**号,坐落于东盛大街2811号上东街区四期39[幢]701号,建筑面积85.80平方米产权房屋房籍。三、查封担保人王维大名下的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40601836**号,坐落于二道区滨河新村东一区118-2栋,建筑面积89.60平方米产权房屋房籍。四、查封担保人赵凤环名下的车辆号牌为吉AYL3**号,车辆识别代号为WDCDA5HB4CA049910,小型越野客车车藉。五、查封担保人徐斌名下的车辆号牌为吉AB55**号,车辆识别代号为LFV3B28R093000333,小型普通客车车藉。六、查封担保人徐斌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光明路支行账号为4200220202017937513*账户内存款50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筱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