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7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秀丽与刘志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丽,刘志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704-3号原告:王秀丽。被告:刘志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做出了(2015)景民一初字第70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将被告刘志禄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查封,现被告刘志禄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T×××××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博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