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执民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顾军与周贤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顾军,周贤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顾军。被执行人周贤雄,农民。申请执行人顾军与被执行人周贤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台三商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另案已拘留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三执民字第792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 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