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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执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348-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索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10日作出的(2014)汤城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索保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索保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6227002467130389127账户上的存款5188元。二、解除被执行人索保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6227002467130389127账户上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