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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海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1962号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狄恩鸿,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静,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海潮,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海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苗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