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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埔法茶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蓝勇某与丘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勇某,丘玉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茶民初字第52号原告蓝勇某,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丘玉芳,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勇某诉被告丘玉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勇某以寻求其它途径解决本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勇某以寻求其它途径解决本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蓝勇某负担。审 判 长  江启清审 判 员  陈畅君人民陪审员  赖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佩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