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薛双双与杨鸿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薛某某,女,生于1985年4月25日,汉族,大学文化,村民。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5年3月15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后,由原告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