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胡民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倪克海与姜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克海,姜亚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795号原告倪克海,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勇,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亚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姜亚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