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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戴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0017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男,汉族,1995年3月9日出生于南陵县,初中文化,挖掘机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人戴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2015年8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戴某与蒋某、彭某等人一起吃夜宵并饮酒,后戴某、蒋某、彭某三人至本县籍山镇市桥头,戴某伙同蒋某无故将被害人麦某的四辆烧烤摊车砸毁,将被害人佘某的“大众”牌小型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碎。经鉴定,戴某砸毁财物价值3075元。2015年1月5日,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750元。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共计307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被告人戴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被告人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晚,被告人戴某与蒋某(另案处理)、彭某等人先后在本县籍山镇小南街、十字街商贸中心吃饭并饮酒。2015年1月5日凌晨1时许,戴某、蒋某、彭某三人至本县籍山镇市桥头,戴某伙同蒋某无故将被害人麦某的四辆烧烤推车砸毁,将被害人佘某的皖B×××××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碎。经南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戴某伙同他人损毁财物价值3075元。2015年1月5日,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南陵县公安局以戴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实际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戴某到案后在民警监督下电话通知蒋某到南陵县城西派出所说明情况,蒋某告知其在工地住处,没有车子到派出所,公安机关随后到蒋某住处将其带至南陵县城西派出所。案发后,戴某、蒋某共同赔偿了被害人麦麦提伊敏.热杰普经济损失15500元,被害人对戴某表示谅解。另,被告人戴某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4月17日至2018年4月16日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戴某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戴某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戴某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戴某于2015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戴某在民警监督下电话联系蒋某告知其到南陵县城西派出所就寻衅滋事一事说明情况,因蒋某没有车辆到派出所,民警随后到达蒋某住处将其带至公安机关。3、(2013)南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实戴某的前罪判决情况及缓刑执行期限。4、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证实戴某因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被南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自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1日止。5、民事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戴某对被害人麦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6、被害人麦某的陈述,证实其停放于南陵县籍山镇市桥头的四辆烧烤推车被损毁的事实。7、被害人佘某的陈述,证实其停放于南陵县籍山镇市桥头的皖B×××××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的前挡风玻璃被砸碎的事实。8、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4日晚,其和戴某、彭某等人在本县籍山镇吃饭并饮酒,后因其和戴某酒喝多了,将停放在市桥头的四辆烧烤摊车砸毁,将一辆“大众”牌小型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碎的事实。9、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4日晚,其和戴某、蒋某等人在本县籍山镇吃饭并饮酒,后戴某、蒋某因酒喝多了,将停放在市桥头的四辆烧烤推车、一辆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损毁的事实。10、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4日晚,其和戴某、蒋某等人在本县籍山镇吃饭并饮酒,后在市桥头看见戴某、蒋某用手推拉、摇晃烧烤推车的事实。11、被告人戴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4日晚,其和蒋某、彭某、余某、王某一起在本县籍山镇小南街、十字街商贸中心吃饭并饮酒。后王某和余某先行离开,其和蒋某、彭某三人骑摩托车到了市桥头,因酒劲上来了,一时冲动就和蒋某一起砸停放在市桥头的四辆烧烤推车,在四辆烧烤推车被破坏后,蒋某又将停放在旁边的一辆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用砖头砸碎的事实。12、南价证鉴(2015)1号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损毁的四辆烧烤推车和轿车前挡风玻璃价值共计人民币3075元。1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四辆烧烤推车被损毁、一辆“大众”牌小轿车前挡风玻璃被砸碎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戴某到案后电话通知其他同案犯到公安机关投案,不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不应认定为立功,但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戴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戴某因本案被行政处罚,依法应折抵相应的刑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0033号刑事判决中对戴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前罪判决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金和审 判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向 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丹丹本案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第四条第(一)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