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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17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展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展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1778-2号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1幢805室。法定代表人许明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展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5399号4幢3层B6-3301室。法定代表人张宝邻。本院在审理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展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清所有欠款,故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19元,减半收取为140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60元由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通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