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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暖与张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暖,张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李暖,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伟,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李暖与被告张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暖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徐雨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