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县五执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功权与李云宗人格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沙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五执字第00001-2号申请执行人李功权。委托代理人周飞,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云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XX)鄂沙洋县五民初字第00XX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云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云宗向申请执行人李功权支付28000元的赔付款,但被执行人李云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云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团林镇支行4206002708XXXXXXXX账号中的储蓄存款28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袁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洪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