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刑初字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董某某高某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高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洮刑初字11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绰号“炮的”,吉林省白城市人,户籍所在地:白城市。曾因伤害于2012年4月2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11月24日被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公安局临时羁押;2014年11月2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吉林省白城市人,户籍所在地:白城市。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5月29日被镇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高某某伙同王某甲、曹某某、尤某某、董某某(已起诉)等人在二中大门南侧红豆歌厅门前,将被害人王某乙用出租车拉到东风乡政府北侧加油站对面的平房内,用拳头、腰带、镐把、砍刀刀背对被害人王某乙进行殴打,凌晨4时许从平房内离开后到火车站前新星旅店内并对其实施看管,直至上午8时许,被害人王某乙以上厕所为名趁机逃脱控制。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高某某以拘押、禁闭或者其它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二被告人均系从犯,其中高某某投案自首;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十七条一款、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高某某伙同王某甲、董某某、曹某某、尤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到白城市二中大门南侧红豆歌厅门前,强行乘坐出租车将王某乙拉至东风乡政府北侧加油站对面的平房内,以王某乙说过王某甲坏话为由,先后用拳头、腰带、镐把、砍刀刀背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凌晨4时许,王某甲、董某某、高某某等人又将王某乙从平房带至本市火车站前新星旅店内看管。直至次日上午8时许,王某乙假借上厕所趁机逃脱。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㈠书证等1、绥芬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抓获经过:2014年11月24日,绥芬河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工作中发现,涉嫌非法拘禁被白城市网上追逃的董某某在牡丹江地区有活动轨迹。网安大队迅速开展工作,并对网上在逃人员董某某身份信息研判分析。2014年4月24日16时许,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正在东宁县缘聚天空网吧上网,民警随即赶到该网吧将董某某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对其于2014年9月14日凌晨伙同他人将王某乙带到洮北区东风乡政府北侧的加油站对面平房内,对王某乙进行殴打,当日4时许又将王某乙带到火车站前新星旅店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至当日8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绥芬河市看守所出具羁押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由绥芬河市公安局网安大队送至该所羁押,2014年11月26日由白城市公安局解回。3、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海明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王某甲又名王启宝,对象孙某某;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绰号“炮的”,对象王某丁;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又名高乐,对象刘某某;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又名月月、小乐;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又名甜甜;犯罪嫌疑人尤某某又名媛媛、圆圆,对象曹某某;犯罪嫌疑人王某丁又名小宇;被害人王某丙子涵;董某某又名小雨、小九。4、镇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5月30日刑满释放。5、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实2012年4月25日董志鹏因伤害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6、公安机关人口信息表及讯问光碟在卷。㈡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某证实:2014年9月14日凌晨2时左右,我们歌厅要下班,我走到门口看见了王某戊,子涵看见他害怕就往楼上跑,我们闹了一会儿董某某来了,还带了两个镐把,他进歌厅去找子涵,子涵跑到楼上后犯病了,王某丁把子涵背下楼后,董某某把子涵抱到出租车上。我说带子涵去医院,王某戊说回东风,途中王某戊就吓唬子涵说再装病就把她拉到火葬场去揍,没过一会儿,子涵就好了。我们开车来到一个屯子,下车后到“炮的”租的房子里,进屋后子涵就坐在炕上,王某戊就和子涵唠嗑,说子涵造谣,王某戊打了子涵几个嘴巴子,之后又拿出刀背拍子涵的脸和后背,说你不是跟别人说我拿刀吓唬你吗?我现在就真拿刀吓唬你。之后王某戊就把刀架在子涵的脖子上,说信不信我整死你?比划了一会儿,他自己把菜刀放在桌子上,之后董某某跟子涵不知道说了什么,就把菜板上的菜刀拿起来吓唬子涵,说有啥事瞒着他。我和小月、小雨拉着董某某,小月从董某某手里把菜刀抢下来,放在了菜板上,期间不知道子涵说小月什么,小月的对象高某甲用拳头打了子涵几下,王某戊用皮带把王子涵的手背到后背绑了起来,用皮带剩余的部分勒在子涵的脖子上。接着王某戊又打了子涵一会儿,用腰带把子涵绑在屋内的暖气上,王某戊用镐把怼子涵腿部几下,小月、“炮的”、高某甲用皮带开始打子涵,打完后我们闹了一会儿,偶打电话叫出租车把我们接走了。回到白城车站附近的旅店,旅店名记不清了,我和王某戊、董某某、子涵在一个房间,王某戊吓唬子涵说不让她走,后来我睡着了,不知道子涵和董某某什么时候跑的。2、证人王某甲证实:有人叫我王某戊。我、“炮的”、高乐、董某某我们以前就认识,董某某的对象子涵(王某乙)在红豆歌厅上班,子涵对曹某某的对象尤某某讲我们坏话,说我们欺负他,还说我们要收拾史淼,我们惹事警察找我们,还说我们逼迫她挣钱。曹某某的对象尤某某找曹某某帮忙,曹某某给我打电话,我们吵吵起来,差点打起来,后来我和曹某某成为朋友。12日曹某某将子涵说我们坏话都告诉我了。9月14日凌晨两点,我、“炮的”、高乐都去红豆歌厅接对象,我们碰一起看见子涵就要找她唠唠,董某某来时拿个镐把,我问:“你拿镐把干什么来了,要来打我啊?”他说:“没有”。我说:“你去找你对象去吧,找出来唠唠。”董某某要进来服务员没让,我让王某丁跟进去的,不一会王某丁将子涵背出来,我说先上车,我们打三辆出租车去东风,上车后我对子涵说:“你不用装病,到医院没病你看着。”我说完她就好了。我们十个人来到“炮的”家西屋,当时他家没人,进屋子涵坐到炕边,我让大伙躲开,我和她唠唠。我问她和谁说的我要抓史淼,我咋说的?子涵说你没说过,我问曹某某对象说子涵怎么跟你说的?媛媛(尤某某)说有一天子涵对我说你老弟被史淼打了,他们在白城抓史淼呢。我又问子涵有这回事吗?子涵说有,我给她一嘴巴子,我又问子涵我们惹啥事跑路了?子涵说:哥,我忘啥时说了,你给我提个醒。我说:你走那天不跟媛媛说我们惹事了,警察抓我们,我们跑路了吗?她没吱声,我又打她两嘴巴子,问她我什么时候逼你出去挣钱了?你挣的钱我花过一分吗?她说没有,我又问她挣的钱多少跟我有关系吗?她说没有。我说我什么时候送你去南方出台挣钱,第一个送我对象甜甜?她说:“哥,我错了。”我说没有怎么能说出来,她不吱声,我打她几嘴巴子。我又问董某某我啥时救过你命?董某某说没有。我说那你对象子涵说我救过你命,没救你命,你早就不理我们了。董某某问子涵你咋啥都说呢?董某某要打她,我们拦下来了,我又打她几嘴巴子,骂她嘴咋这么贱呢?她用手挡着,高乐上来打她几电炮,又用膝盖垫她了,我拦住了。我又问她为什么说这些没有的事?她就说哥我错了。我又打她,她用手挡。我们待一会没理她有半个多小时,我用皮带抽她身上几下,高乐又打她几下,踢她两脚,王某丁用皮带打她两下,“炮的”也上来打她两下,打哪没注意,我生气问你有脸吗以后能不能管好自己的嘴,她说能,我给她一嘴巴,她用手挡,我说你把手拿下来。我打她,她又用手挡着,我拿出腰带从后面把她手缠住,打她俩嘴巴子,把皮带另一头按在暖气片上,另一只手打她,我说下回你再这样,我把你埋了。之后我问大伙在这住还是回去,大伙都说回去。我打电话叫的出租车,4点多钟,我们打车来到火车站停车场,下车后曹某某说和他对象回旅店睡觉去,我们都跟去了,没有房间了,我们要走,曹某某说子涵没地方去,让她和媛媛一起住,我说让她和她对象在一起吧,我们就走了,到外面吃包子,然后找旅店。董某某没钱,我说你和你对象跟我在一起。我开了一个房间,我和董某某在中间,甜甜挨我,子涵挨董某某,我就睡觉了,后来被警察带到派出所。没有人威胁子涵,不让她走。3、证人董某某证实:2014年9月13日晚上23时左右,王子涵(我对象王某乙)给我打电话,说晚上下班要来找我,我说我找她,王某甲也给我打电话,说要找王子涵谈谈,让我也去,在电话里“炮的”(董某某)让我拿两个镐把过去。9月14日凌晨1时许,我就拿着两个镐把走到红豆歌厅,到歌厅有人说子涵犯病了,让我进去看看,我刚进去就看见王某丁把子涵背出来了。王某甲(王某戊)说跟王子涵找个地方谈谈,“炮的”说去东风他家的平房,我就把子涵抱上出租车,路过医院的时候我说去医院,王某甲说不行,今天必须把话说清楚。上车以后我说去医院,王某甲说去东风,我就没说话。到了东风一个平房附近我们就下车了,进屋后王某甲问子涵为什么造谣,他俩就吵吵起来了,王某甲上去先给子涵一个嘴巴子,聊聊就给子涵一个嘴巴子,打了一会儿,王某甲说子涵在外面造谣,说王某甲让子涵在外面接客,如果不赚够王某甲就揍。王某甲用裤腰带把子涵绑在暖气管子上,后来这些人都上去打子涵,一边打一边说她乱说话造谣,我也去厨房拿出菜刀,照着子涵说要砍她,想吓唬吓唬她让她别乱说话。我们打她到4点左右就打车回市区了,先去车站附近曹某某住宿的旅店房间内,那个旅店没有多余房间了,王某甲就让我、曹某某还有尤某某看着点王子涵,别让她跑了,然后他们就出去了,过了一会儿,王某丁就进来叫我和王子涵出去,我们去新华派出所附近吃的早餐,然后去另外一个旅店睡觉了。我和王某甲、孙某某还有王子涵一个房间睡的,大约9时左右,王子涵就跑了。我们是2014年9月14日凌晨2时许从红豆歌厅将王子涵拉走的,凌晨3时许从“炮的”家将王子涵拉走去的旅店。当时参与的人员有“炮的”(大名叫董某某)、高乐、王某甲、曹某某、小月(大名不清楚)、王某丁、孙某某、尤某某,还有我,我们一共9个人参与。当时好像是“炮的”说的去的东风乡,动手打王子涵的有王某甲、“炮的”、高乐、尤某某、孙某某、王某丁、小月,我要动手打王子涵被拦住了,没打到子涵。王某甲用手和腰带还有镐把打的,还用开山刀刀身拍王子涵的腿和胳膊,“炮的”、尤某某、孙某某用手打的,高乐用手、铁管和镐把还有腰带打的,王某丁、小月用手和腰带打的。打人的腰带是王某甲的,镐把是我拿的,铁管是“炮的”家的,当时王子涵说要走,她爸爸去世了,她要回去看看,但是王某甲用腰带把她绑在了暖气上。4、证人尤某某证实:2014年9月14日凌晨2时左右,我们快要下班时,王某戊、高乐、“炮的”、董政还有小九在红豆歌厅门口待着,子涵出来看见王某戊就躲回屋里,王某戊问躲什么,越躲越打你,然后从小九手里拿了一个镐把就进歌厅里去找子涵,王某丁也跟着进去了,不一会儿王某丁从歌厅把子涵背出来,子涵说她心脏病犯了,我们给她吃的救心丸,吃完后王某戊拦了三辆出租车说送子涵去医院,子涵的对象小九就把子涵抱上第一辆车,我们都陆续上了车跟着,第一辆车并没有去医院,去了东风乡一队“炮的”家的平房。我们都进屋后,奇宝就问我子涵都说什么了,我说子涵说王某戊拿刀吓唬她。王某戊问子涵他什么时候拿刀吓唬她了,然后王某戊就连续打子涵好几个嘴巴子,之后拿一把黑色开山刀拍了子涵脸两下,我对象曹某某就问子涵她是不是说王某戊现在抓史淼呢,子涵也承认了。王某戊将他的腰带拿下来往子涵身上打。子涵说要回家,她爸的手被磨机弄伤了,王某戊说让她回家,没说不让她回家。小九说子涵的这些事他都不知道,说着就要拿菜刀砍子涵,被我们拦住了。我又问子涵是不是说王某丁说我坏话了,子涵说是,我问王某丁说的是谁,子涵说是她,我就用拳头打了子涵前胸一拳。说完这些事后,王某戊、高乐还有“炮的”就用拳头打子涵,王某戊用腰带在子涵脖子上勒着,将子涵的手从身后绑上,绑完之后王某戊就打了子涵几个嘴巴子,小月也打了子涵几个嘴巴子,打完就把子涵绑在了暖气上。子涵要上厕所,小九把她解开领着去的,回来之后王某戊和高乐拿镐把一人打了子涵几下,然后我们就打车回到车站的国泰旅店。开始大家都进了曹某某的房间待着,过一会儿王某丁来说让子涵和小九跟王某戊走,我和曹某某就睡觉了,他们去哪了不知道。我、王某戊、高乐、“炮的”、王某丁、小月都动手打子涵了,曹某某、小九和董安雪没打。5、证人曹某某证实:2014年9月13日晚上22时左右,我到二中附近的红豆歌厅去接我对象尤某某,到歌厅的时候碰见高某甲和“炮的”,他俩说要上网去,我就跟着他们去了一个小网吧,叫什么名不记得了。在网吧的时候,“炮的”提议说要把子涵从歌厅带出来,让尤某某、小月还有王某丁吓唬吓唬她。大约23时30分左右,王某戊给我打电话,高某甲接的,他问我们在哪,高某甲说到二医院了,王某戊让我们在二医院那等,他到二医院来找我们,身上还带了一把刀,就是警察抓王某戊时从旅店翻出来的那把黑色的砍刀,我们四个就一起去了红豆歌厅。我进红豆歌厅休息室跟尤某某唠嗑去了,他们三个在外面不知道商量什么,我在休息室一直待到14日凌晨2时他们下班才出去,王某戊他们一伙在门口说等子涵出来,子涵不敢出来,王某丁进去把子涵从二楼背出来交给了王某戊。王某戊拽着子涵,告诉王某丁去截出租车,王某丁截了三辆出租车,王某戊把子涵拽到出租车上,当时子涵、王某戊、甜甜、董某某坐一个出租车,让我们在后面跟着他们。后来我听王某戊说,在车里子涵说她心脏病犯了,王某戊吓唬子涵,说我把你拉到医院你要没啥事,我就把你拉到火葬场埋了你,然后子涵就好了。我们坐车到东风乡一个村的平房,我听司机说叫东风一队,王某戊就让子涵进屋,进屋后王某戊就把自己的裤腰带抽了出来,问我对象子涵说他什么了,尤某某说子涵说王某戊满城抓史淼。王某戊上去就打了子涵一个耳光,问子涵有这事吗?子涵说没有,王某戊上去又连着抽了子涵好几个耳光。王某戊让我对象接着说,尤某某说子涵还说王某戊要把甜甜先卖了,再把子涵卖了。王某戊问子涵啥时候的事,子涵没说话。接着王某戊、高某甲还有“炮的”上去就开始打子涵,王某戊是拿着裤腰带打的,高某甲和“炮的”用手打,用脚踢子涵,子涵就用手护着脸,他们把子涵打得躺在了炕上,王某戊又用手拽着子涵的头发把她拽起来,接着王某戊就坐在沙发上,我问子涵你听我话能这样吗?你咋有的说没的也说呢?我这么费心的帮你,你还骗我,你咋这样呢?我对象尤某某问子涵咋想的,要是听我俩的话,至于走今天这步吗?王某丁从子涵背后用充电器线在背后抽子涵的脸,在炕上拿了一条裤腰带,一手拿着裤腰带一手拿着充电器线打子涵,然后尤某某怼了子涵两拳,打子涵后背了,王某戊又过来了,用一个踩扁的矿泉水瓶(里面有水的),打子涵耳光,高某甲从旁边冲过来把子涵摁到炕上,用拳脚把子涵一顿打。王某丁问董某某就这样你还护着她?你都快把兄弟哥们丢了。董某某急了,去菜板上拿起菜刀要砍子涵,王某戊还有高某甲、王某丁把菜刀抢下来,我从王某戊手里把菜刀拿下来放在菜板上,王某戊拿裤腰带照子涵的脸上和身上又是一顿打。子涵说:宝哥,宝哥我错了,以后我不敢说你了,我不该讲究你。这时子涵用手挡着脸,王某戊打不到她的脸,就用裤腰带把子涵的两只手绑起来,把剩余的腰带从子涵的脖子上绕过来勒她的脖子,开始打子涵的耳光,打了一会儿王某戊就把子涵又用腰带绑到了暖气上。中间子涵说要上厕所,董某某给她解开了,领她上完厕所回来,王某戊又把子涵绑在了暖气上,让高某甲他们找鞋带把子涵吊起来。高某甲没找到鞋带,就没吊子涵。王某戊跟高某甲说:你家狗吃啥明天开始就给她吃啥。高某甲说:我家狗吃咱们剩下的饭,要给子涵吃得等饭馊了再给她吃。后来王某戊打电话叫出租车,他挂了电话把镐把拿出来,一共两根,都是董某某带来的,高某甲拿一个,王某戊拿一个,他们两个拿镐把怼子涵的肩胛和小腿,怼了几下车就来了,我们就打车去了车站。我们到火车站西停车场下车,王某戊说让那些人轮流看着子涵和董某某,没让我,我没跟他们在一起住,我怕他们在旅店里闹事再打子涵,就跟王某戊说晚上让子涵跟我对象尤某某在一个屋里,这时我们已经到了我住的国泰旅店我的房间,然后子涵和董某某,我和尤某某在屋里,王某戊把我叫了出去,说你晚上看好他们,我说明天你把子涵送回松原得了,王某戊说不行,她要报警呢,然后让王某丁把子涵和董某某叫了出去,告诉我有事给他打电话,子涵要是敢跑就抓董某某。㈢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4年9月14日凌晨2点左右,我正在歌厅准备下班,尤某某说我今天得挨揍,我当时害怕就跑回歌厅楼上包房坐着。歌厅服务员给出门的老板娘打电话,老板娘让两个服务生保护我。过了一会儿,一个歌厅的服务生说外面有人找你,他已经和那帮人谈了,不会对我做什么。我就出去了。王某戊把我拽到一边骂我几句,要带我去东风。旁边的服务生不让王某戊带我走,他俩就吵了几句。这时歌厅的吧员和王某戊之前认识,他说让王某戊算了,让我回歌厅。王某戊说我要是敢回去现在就揍我,我当时很害怕,心脏不舒服就坐在地上,往屋里爬去拿救心丸(我有遗传性心脏病)。王某丁上楼把药拿下来,我吃完就晕过去了,醒来的时候在出租车内,当时车里有王某戊、尤某某还有我对象董某某。在车里王某戊还骂我装心脏病,拽我的头问我能不能看见他,我说能看见,他就让司机开车去东风铁路附近的一间民房,进了屋王某戊让我吃药,把药都摔在了我脸上,他又骂了我几句就开始用手扇我的脸。扇了几下问我之前是不是瞪他妹妹王某丁了,我说没有,王某戊狠狠的扇了我一巴掌把我扇倒了,王某丁又过来用数据线抽我后背,王某戊说别用这个抽,抽完有痕迹。尤某某也过来抽了我一巴掌,说她就是心软,不然就要照我肚子打两拳。尤某某的对象曹某某过来用手指杵了我头两下,说也就他和尤某某心软。王某戊说他对象孙东雪不会打人,小月说这有什么不会的,小月就过来也打了我两巴掌,孙某某也走过来打了我两巴掌。王某戊又问我他小弟“驴子”跟别人打仗的事我和别人说没说?我说我和歌厅老板说了。王某戊听了之后就解下皮带抽我的头部,往我脸上打时我用胳膊挡着,抽了我胳膊几下。高某甲也解下皮带疯了一样朝我身上使劲的抽,抽了很多下,让小月制止了。王某戊又问我在歌厅是不是说赚钱给他们花了,给的钱不够他们就来揍我。我说没有。他不信,又用皮带继续抽我头部。我对象董某某一直在旁边站着,王某戊问董某某有没有什么话说,董某某说没有,王某戊说你要是没什么话他们就要开始揍我了。董某某说让王某戊适可而止吧,王某戊说董某某如果帮着我就连董某某一起打,兄弟也没得做,不然就别吱声。董某某就在旁边站着了。王某戊拽着我的头往墙上撞,边撞边说如果不是董某某在早就把我打死了。高某甲从旁边拿了一个扫帚上的空心铝管打了我胳膊几下,把铝管打弯了。王某戊用皮带把我绑在了暖气管上,我去上厕所给我解开了,我上完厕所回来王某戊又用皮带抽我的手,用我的手勒我的脖子,勒了一会董某某说再勒就断气了,王某戊就松手了。王某戊提议要去找个地方住,临走时他说没解气,就用他们家地上的镐把打了我的双腿两下,又用一把砍刀的刀面拍我膝盖几下。之后他们带我打车到车站找旅店,后来去了一个网吧,他们说饿了,又到了附近一个包子铺吃饭,吃完在新星旅店开了一个房间,王某戊、孙东雪、董某某和我住一屋,王某戊说我不是和别人传话要把我卖了么,如果我再不听话就把我卖了,让人轮奸我。之后王某戊就要睡觉,董某某说让我下午走,王某戊说他没让我走谁也不能走,他睡醒要是没看到我就要弄死我,到时候连着董某某一起遭殃,等他醒了要把我送到火葬场弄死我。过了一会他睡着了,我和董某某说我要上厕所,我就趁着上厕所的机会跑出去了,跑出去之后我就打车到公安局报案了。㈣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董某某供述:2014年9月14日凌晨2点的时候,王某丁给我打电话,说快下班了,你们来接我吧,当时说王子涵也在这上班呢,让我们快点去。我跟高某某、曹某某三个人就从网吧出来,我给王某甲打电话让他去红豆,他们在红豆歌厅外面等了一会儿,就听见王某乙说心脏病犯了,王某丁背她出来。我们去的时候还给董某某打电话让他过去,说王子涵在红豆,让他来接,等王子涵出来就交给董某某。大家说去医院,我们就分别打了三辆车一起走,王某甲带着王子涵和董某某、甜甜,我们跟着他们走到二医院,他们没停车接着往北走,直接走到东风乡我租的房子,我问王某甲咋没去医院,王某甲说她已经好了。进屋后王某甲就问子涵是不是在外面说王某甲抓史淼呢,王某甲就开始打她,先把裤带抽出来打,抽了几下接着说,说一会又接着打,高某某要上去打子涵,王某甲拦着,我就顺手拿铁管上去打了她胳膊一下,把铁管打断了。之后高某某上去用脚踹子涵,用手打子涵耳光,后来甜甜也上去打子涵耳光。董某某拿菜刀要砍子涵,说她挑拨兄弟关系,我拦住了他。王某甲用裤带把子涵反手绑上,把子涵拴在暖气管子上,王子涵说要上厕所,王某甲就让董某某跟着,说别让她跑了。她上厕所回来待了一会儿,我们就打车回市区了,到仁和包子铺吃饭,吃完就找旅店,高某某跟小乐在富兴旅店住的,富兴没有多余房间了,我们就在旁边旅店住的。后来王某乙就出去报案了。我睡觉时旅店老板敲门说我朋友被抓走了,我就出去了。除了董某某、曹某某,其他人都动手打王子涵了。2、被告人高某某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4年9月14日,我跟董某某在哆来咪网吧玩到凌晨2时,就去红豆歌厅接我对象刘某某跟董某某对象王某丁,在歌厅门口遇见了曹某某、王某甲,王某甲给董某某打电话让他来接子涵,董某某就来了。王某甲说子涵说他坏话,要找个地方收拾王子涵,但不知道去哪,董某某说他家东风那里有一个平房,可以去那。我们在歌厅门口等了一会儿,子涵和王某丁、小月、尤某某、孙某某就从歌厅出来,王某甲要带子涵走,子涵说自己心脏病犯了,王某甲说:来,我送你去医院。说着他把子涵背到附近的一辆车上,我跟董某某、王某丁、刘某某四人打车回东风,其他人打车跟在后面,我们先到东风,隔了十分钟又来了两辆出租车,子涵和董某某挨着进屋了。王某甲跟子涵坐在炕上聊天,聊了一会王某甲就开始打子涵,先用拳头打,用手掌扇耳光,打了一会儿他就用自己的腰带抽,还用铁管打。我在炕上用脚踹子涵屁股,用手扇了她四个耳光,之后王某甲接着用腰带抽她,董某某也上去用拳头打了三四分钟,曹某某和他对象尤某某也上去打,曹某某用拳头,尤某某用腰带抽。子涵说她错了,别打了,以后嘴不欠了。这时孙某某就用手打子涵耳光,用手拽着子涵的头发拿膝盖垫她肚子,后来董某某就去屋内捡起菜刀要砍子涵,我跟董某某、王某甲拦住他,王某甲就用自己的腰带把子涵反手绑在暖气管子上,王某丁又上去用充电器打了几下。子涵说要上厕所,王某甲让董某某看着她去,回来待了一会儿就打车回火车站附近的富兴旅店住了,我跟刘某某在别的旅店住的。经审查被告人董某某、高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高某某有前科劣迹;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鉴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虽有殴打情节,但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综上情节,本院量刑时一并予以了综合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高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实施殴打,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二、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博代理审判员 赵 旭 东人民陪审员 陈 书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博(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