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洪执异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杜强训与杨军、毛微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强训,杨军,毛微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异字第0057号案外人朱绍红。申请执行人杜强训,无业。被执行人杨军,个体户。被执行人毛微伟,个体户。本院在执行杜强训与杨军、毛微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毛微伟名下的位于泗洪县黄山路东侧(东方明珠)36幢1-102室房产,案外人朱绍红于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定于2015年8月11日9时在本院执行局进行听证,听证前按照案外人朱绍红异议书中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朱绍红邮寄送达了听证通知书,但该邮件因案外人不在指定地址而于2015年8月3日被退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案外人朱绍红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本案应按案外人自动撤回异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案外人朱绍红自动撤回异议处理。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继忠代理审判员  史兆全代理审判员  秦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雨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