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朋与姜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朋,姜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周朋,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惠农区。被执行人姜琳,女,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经理,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周朋申请执行姜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除被执行人姜琳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外,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人周朋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222622元,执行费3239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樊冠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