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陶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陶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448号。法定代表人张二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荃、黄静,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纲,男,1972年6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陶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郭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朱 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