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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会会与时彩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会会,时彩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郭会会,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时彩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会会诉被告时彩兰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会会于2015年8月11日以其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会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会会负担,退付原告郭会会100元。审判员  任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