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会会与时彩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会会,时彩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郭会会,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时彩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会会诉被告时彩兰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会会于2015年8月11日以其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会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会会负担,退付原告郭会会100元。审判员 任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