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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合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戴丽荣与赖炳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合民初字第72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李亚林。被告赖某甲(又名赖丙正)。原告戴某诉被告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12月在珠海打工自由恋爱相识谈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赖阳杰,××××年××月××日生育次子赖阳琪,××××年××月××日生育女儿赖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相处的时间不长,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被告长期对原告打骂,有家庭暴力行为。自2013年12月28日原告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贵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依然无法和好,依旧处于分居状态,故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一、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赖阳杰(22岁)、赖阳琪(20岁)、赖某乙(19岁)已成年,由其自由选择和谁生活;三、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赖某甲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年底在珠海打工时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赖阳杰,××××年××月××日生育次子赖阳琪,××××年××月××日生育女儿赖某乙,子女均已成年。2013年12月28日,原告戴某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对原告长期打骂、被告有第三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第一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起诉离婚的相关依据,因而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后双方仍然无法共同生活,继续分居,期间原告患××,被告依然互不尽夫妻义务。2015年6月23日,原告第二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原告的陈述、(2014)茂化法合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原告于2013年第一次起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其后双方仍不能和好并继续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戴某与赖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戴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