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五家渠保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傅伯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家渠保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傅伯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993号原告五家渠保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102团晋泽园小区32-1号。法定代表人保胜。委托代理人高秋霞,该公司员工。被告傅伯年,男。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了原告五家渠保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傅伯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告知原告五家渠保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则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五家渠保胜物业服务有��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受理费属于诉讼费用,原告五家渠保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五家渠保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邹山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