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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何立朝与骆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立朝,骆超,霍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1554号原告何立朝,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被告骆超,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霍佳琳,女,1988年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立朝与被告骆超、霍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立朝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骆超、霍佳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立朝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