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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205号原告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纳诉讼费,本院通知以后仍未按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方栋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赵 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