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205号原告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纳诉讼费,本院通知以后仍未按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方栋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赵 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