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执民字第18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缪存威、上官小华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缪存威,上官小华,缪存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862-1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庄义。被执行人缪存威。被执行人上官小华。被执行人缪存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14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缪存威、上官小华、缪存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东仓小区1-11幢505室房屋(房产证号:00××58)系被执行人缪存威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缪存威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东仓小区1-11幢505室房屋(房产证号:00××58)一间;二、限被执行人在本查封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该查封的房屋。三、被执行人缪存威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缪存威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缪存威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缪存威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