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宝国诉被告李先奎、皮汤文、段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国,李先奎,皮汤文,段鸿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王宝国,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先奎,男,成年,汉族。被告皮汤文,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段鸿涛,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国诉被告李先奎、皮汤文、段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王宝国负担。审判员 杜红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