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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曹新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8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诉被告曹新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娄中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告曹新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出原告所有的一号门面,并支付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搬出日止,每月100元的门面占用费,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未查到被执行人曹新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双执字第8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国强执行员  杜江永执行员  谢 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晏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