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和平与李付忠、张子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平,李付忠,张子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张和平。被执行人李付忠。被执行人张子结。本院在执行张和平申请执行李付忠、张子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李夷平审判员 蒋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