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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蔡永雨与江苏陈氏伟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章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雨,江苏陈氏伟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章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548号原告蔡永雨,居民。被告江苏陈氏伟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台北大道东瑞安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立京,公司总经理。被告章松,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蔡永雨诉被告江苏陈氏伟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章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永雨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陈氏伟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章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永雨撤回对被告江苏陈氏伟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章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