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蔡稻香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072号罪犯蔡稻香,女,1970年4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8日作出(2006)漳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稻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冻结在案的人民币24016.38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以(2010)闽刑执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61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稻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014年均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蔡稻香本次缴纳人民币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蔡稻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蔡稻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蔡稻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稻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次缴纳的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一 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晴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