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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立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开原市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开原市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212号申请人:周某某,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新城街。被申请人:开原市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兴开街大孙台村。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开原市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原市雅仕蓝庭小区的门市房F座1号、2号、3号、6号;G座1号、3号、4号、6号、7号、8号共计10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开原市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原市雅仕蓝庭小区的门市房F座1号、2号、3号、6号;G座1号、3号、4号、6号、7号、8号共计10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高兴泉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