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田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田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5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赵清云,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亚琳,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婷婷,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被告田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晓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罗晓晶代理审判员 唐晓芳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