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诉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郴州市金富利科贸有限公司与黄克友、段国发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金富利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克友,段国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诉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金富利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黄克友(又名黄发友),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段国发,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制作的(2014)郴苏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向被执行人黄克友、段国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克友、段国发银行存款542402元(含案件受理费9056元、执行费7746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4240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旻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