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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太和县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15号原告:太和县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太和县。负责人:孔宁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