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王新宇护肤品经营部与刘瑞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王新宇护肤品经营部,刘瑞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王新宇护肤品经营部被告(反诉原告)刘瑞敏。委托代理人刘瑞芳。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王新宇护肤品经营部诉被告(反诉原告)刘瑞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刘瑞敏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王新宇护肤品经营部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瑞敏撤回反诉。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王新宇护肤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李朋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