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执字第8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福建同盛医药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同盛医药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816-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同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南平路72号鼓楼工业小区中铁快运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黄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西路105号伟康市场内4栋南面、5栋南面。法定代表人:刘文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同盛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兴宁支行账号为21×××89的存款702617.9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文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莫晓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