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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湾村委会与鑫海襄樊分公司、襄阳龙盘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120号原告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李湾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湾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曾兆香。被告湖北鑫海矿业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以下简称鑫海襄樊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君清。被告襄樊市襄阳龙盘石料厂(以下简称襄阳龙盘厂)。负责人刘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湾村委会与被告鑫海襄樊分公司、襄阳龙盘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鑫海襄樊分公司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享有的拆迁补偿款17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湾村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北鑫海矿业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享有的拆迁补偿款1700000元;二、查封案外人胡劲秋所有并作为原告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李湾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74号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襄阳区字第S000039**号;三、查封案外人陈文亮所有并作为原告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李湾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财苑路4号(东方龙城)2幢1单元13楼1301号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襄州区字第S000266**号;四、查封案外人张文静所有并作为原告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李湾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10号1幢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468**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姚成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陈洪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