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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王子啸申请执行陈俊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啸,陈俊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王子啸,男,199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系闻喜县郭家庄镇七里坡村人。法定代理人王丽琴,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俊刚,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盐湖区大渠办事处羊驮寺居民。关于王子啸申请执行陈俊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子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钟 鸽执行员  贾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田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