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正好与陶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好,陶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陈正好,男,汉族,1974年4月生,浙江省平阳县人。被执行人陶红亮,男,汉族,1969年7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正好与被执行人陶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陶红亮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