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羊执字第1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与丁洪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丁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1247-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注册号:510100000074087。负责人王旭升,行长。被执行人丁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与丁洪信用卡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羊民初字第5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76843.89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102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洪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羊民初字第5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赵启发执行员 黄 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远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