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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孔集平诉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川肴酒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集平,西安市雁塔区川肴酒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290号申请人:孔集平,男,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铁路局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孔建厂,男,西安化学试剂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川肴酒楼。个体工商户:苏琴,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孔集平以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川肴酒楼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碑民初字第02343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川肴酒楼已自觉将2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碑民初字第023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