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新民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孙国英与任飞龙、袁辰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英,任飞龙,袁辰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欧华纲,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武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新民初字第00693号原告孙国英。被告任飞龙。被告袁辰奕。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广化街281号。负责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欧华纲。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武进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武中路10号经发商厦4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英诉被告任飞龙、袁辰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欧华纲、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武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孙国英负担。审判员 周文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燕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