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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聂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聂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王某某,男。原告聂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涓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蔡佳伟、人民陪审员陈剑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珺担任庭审纪录。本案原告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19日登记结婚,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日益淡薄。因感情不和,原告自婚后不久即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超过两年。期间,原告曾于2014年4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至今,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未予答辩。诉讼中,原告聂某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4、孕检证,证明原告现未怀孕。5、(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4月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6、朱新霞、黄永香、黄勤倡的证明,证明原告近几年居住在单位宿舍,与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证据6,三位证人的证言,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相关事实,本院对证实原、被告分居的这一事实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在外打工时相识,2012年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后一段时期内关系尚可,2012年3月双方在同一工厂上班,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争吵,原告认为被告喜欢拿夫妻之间的隐私说事,而对被告颇有不满,影响了一定的夫妻关系,双方从2012年8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原告曾于2014年4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原、被告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前原告收受被告彩礼金5000元,金戒指一枚,被告姐姐赠送原告金戒指一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关系尚可,由于性格原因亦时有争吵,后双方分开打工,夫妻沟通交流较少,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发展,原告曾诉至法院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未能真正和好夫妻关系,彼此未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确已名存实亡,可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将被告结婚时送给原告的金戒指和被告姐姐赠送给原告的金戒指退还给被告,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无悖于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聂某提出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准予离婚。原告聂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退还给被告王福春结婚戒指及被告姐姐赠送给原告的金戒指各一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涓审 判 员  蔡佳伟人民陪审员  陈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珺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