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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二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柳秀金与张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秀金,张志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682号原告:柳秀金,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23日,初中文化,河南省民权县人,现住奇台县,个体户。被告:张志虎,男,汉族,约40岁,奇台县人,其余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秀金与被告张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秀金于2015年8月11日以被告张志虎无法找到,不能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秀金撤回对被告张志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柳秀金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