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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2372号原告:苏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彦  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梓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