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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5黄商初字第910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诉戚学玲、李杨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9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代表人:万磊,行长。委托代理人:孟庆伟,男,XXX出生,该行职员,住XXX。被告:戚学玲,女,XXX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李杨平,男,XXX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与被告戚学玲、李杨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54元,减半收取36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玉京审判员  赵晓玲审判员  吕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