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5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呙生惠与陈用中,重庆市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呙生惠,重庆市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用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385号原告呙生惠,女,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用中,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呙生惠陈用中,重庆市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呙生惠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呙生惠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呙生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呙生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呙生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