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淮北嘉特商贸有限公司与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嘉特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街道办事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361号原告:淮北嘉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徐钦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广明,淮北市渠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王月辉,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余永明,该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允节,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嘉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嘉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淮北嘉特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北嘉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淮北嘉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秀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豆春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