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民初字第3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清和与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志红、张培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和,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志红,张培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726号原告张清和,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基隆,福建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高琼芬,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张志红,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张培平,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和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志红、张培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清和以“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9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张清和负担。审 判 长  黄招荣审 判 员  戴剑萍人民陪审员  郑秋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龙毓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