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安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安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辛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任胜锴、赵景伟,系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女,汉族,系安某某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安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兴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玺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