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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5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刘国政与王海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政,王海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684号原告刘国政,男,29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王海涛,男,34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政诉被告王海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政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