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刘国政与王海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政,王海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684号原告刘国政,男,29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王海涛,男,34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政诉被告王海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政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