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二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冀州市恒信物资经销处、康宝军等与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1200号原告:冀州市恒信物资经销处。原告:康宝军。被告: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恒信物资经销处、康宝军与被告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冀州市恒信物资经销处负担。审判长王凤计审判员李春密人民陪审员王爱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郝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