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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肖某离婚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82年3月15日生,无业,住宁江区兴原乡努很格勒村。被告:肖某,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生,职员,住宁江区兴原乡努很格勒村。原告赵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9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奕含 来源: